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服务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
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以投资、参股等方式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比例提取奖金,奖励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在贫困和边远旗县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三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在贫困和边远旗县完成该项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应不低于百分之十五,或者参照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于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二十的股份,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按其职责分工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荣誉称号或者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