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1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2日)修订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许仲林
2000年9月20日
安徽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开展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实行建筑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和标准化管理,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