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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文化工作条例

  蒙古族歌舞团不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少数民族演员比例不得少于演职人员总数的50%。
  蒙古族歌舞团要不断提高演艺水平,逐步走向市场。自治县政府应在经费上予以必要的扶持,逐步改善演职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一条 加强群众文化工作,健全县、乡、村三级文化网络,其普及面要达到90%以上,逐步改善文化馆、站的工作环境。
  第十二条 鼓励专业和业余作者用蒙古语文创作各类文学艺术作品,加强对蒙古族文学艺术的搜集、整理及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加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扩大蒙古族图书的采编工作,逐步增加蒙文图书的收藏数量。
  第十四条 自治县的电影业应逐步增加蒙古族电影拷贝,丰富蒙古族农牧民文化生活。
  第十五条 自治县应办好蒙古族广播电视节目,逐步提高其覆盖率。
  第十六条 加强对蒙古族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保护、弘扬工作。
  第十七条 依法加强对境内历史遗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境内勘探、开发资源时,对历史遗迹、文物应加以保护,不得破坏。县政府应逐年增加用于征集、收藏、保护文物的经费。
  第十八条 自治县应积极发挥蒙古族文化优势,充分利用现有蒙古族文化特点的旅游资源,促进民俗旅游的发展。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计划地培养蒙古族文学、艺术、新闻人才,加强同国内外的文化艺术交流,学习和吸收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
  第二十条 每年九月一日,为自治县民族文化节。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制定奖惩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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