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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供水状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但须按前款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七条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并根据城市供水能力、年度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核定下达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指标,按季进行考核。
  第八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年度用水计划和核定的用水指标供水,定期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提供各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情况和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用水单位应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签订计划用水责任书。用水单位拒不签订计划用水责任书的,其用水指标按同行业平均用水定额核定。
  用水单位应指定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或有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十条 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临时用水,有关单位应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供水部门按批准的用水指标供水。
  第十一条 用水单位超出计划的用水量,按下列比例标准缴纳加价水费(超计划用水比例,按四舍五入办法以整数计):
  (一)超用5%以内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0.5倍加价收费;
  (二)超用6%至10%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倍加价收费;
  (三)超用11%至20%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2倍加价收费;
  (四)超用21%至30%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4倍加价收费;
  (五)超用31%至40%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6倍加价收费;
  (六)超用41%至50%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8倍加价收费;
  (七)超用51%以上的部分,按现行水价的10倍加价收费;连续两个季度超用51%以上仍未采取措施的,其超用部分全部按现行水价的10倍加价收费。
  超计划用水单位必须在20日内以委托付款方式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缴纳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加价水费收入列入市或有关区(县)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节约用水工作和补助供水工程建设开支。
  第十二条 用水单位应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居民生活用水应当安装分户计量水表,禁止实行包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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