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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规定》的决定

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废止《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规定》的决定,业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8月18日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
    《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规定》的决定
  (2000年4月26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法》已于1998年8月29日进行了修订,国务院根据新颁布的《土地法》也于1998年12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我市于1989年依据修订前的《土地法》制定的《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规定》与新《土地法》和《实施条例》已不相适应。因此,决定废止《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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