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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

  (二)爆破、钻探、打井的;
  (三)搭建临时建筑物的;
  (四)临时存放物资、设备的;
  (五)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套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残土、垃圾;
  (三)堤上放牧、挖土、取石;
  (四)修建温室、种植高杆农作物和树木(不含护堤护岸林);
  (五)堆放柴草垛、木料垛;
  (六)其它可能危及防洪安全的。
  第十五条 在河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建房、挖窖、开采地下资源;
  (二)挖筑鱼塘、蛙塘、蓄水方塘;
  已建成的鱼塘、蛙塘、蓄水方塘,应当采取工程防护措施,保证堤防安全。废弃后由产权单位或经营者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 跨河、穿河、临河、跨堤、穿堤、临堤的桥梁、道路、管线、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建设方案必须报经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堤防安全的新建工程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参加验收。
  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的地下隐蔽工程设施,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第十七条 主汛期河道管理范围内必须停止一切影响行洪安全的采掘、施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清理或清除阻水障碍物。
  阻水工程对人民生命财产构成威胁时,由市、县、乡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上报省防汛指挥机构。
  第十八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河山地的植被建设,实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营造护堤护岸林,林木实行谁造谁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非法砍伐。
  第十九条 各类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防洪调度计划,不得超限蓄水。泄洪应当兼顾河道堤防安全。

第四章 河道利用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河道内水资源,兴建永久性拦水、引水、提水及抽取地下水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工程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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