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

第二章 河道整治

  第六条 河道整治规划,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河道整治应当坚持治理与利用相结合,清障疏浚与筑堤护岸相结合,工程防护与植物防护相结合。
  第七条 河道整治标准:大伙房水库以下浑河干流、城市建成区内浑河支流为50年至300年一遇洪水;大伙房水库以上浑河干流、永陵大桥以下苏子河干流为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其他河流为5年至20年一遇洪水。
  保护城镇、企业等重要河堤的防洪标准,可高于上限。
  第八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有计划地采取加固、改建、恢复、新建堤防和清障疏浚等措施整治河道。
  第九条 对挤占河道,壅水、阻水,影响行洪和危及堤防安全的地上、地下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工程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扩建或者拆除。逾期不改建、扩建或者拆除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处置措施,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整治的重点工程项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整治资金的筹集。
  河道整治工程所需资金以受益者自筹为主,政府给予补助。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之间;无堤防的,按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保护范围(护堤地):浑河大伙房水库以下河段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10至20米;其他河道为两岸堤防背水坡堤脚外延5至10米。
  城市建成区内的河道保护范围,纳入河道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一)挖采砂石、取土、淘金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