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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29日)修正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号)


  《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已由抚顺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本条例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2000年8月5日
              抚顺市河道管理条例
  (2000年6月30日抚顺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防御洪水灾害,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管理、整治、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治管并重,综合利用和服从防洪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水利水保机构负责。
  第五条 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本行政区域内浑河干流的红河与英额河汇合口以下至大伙房水库河段、苏子河干流的永陵大桥以下河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跨乡河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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