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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道路交通管理办法(2000修正)[失效]

  同一机动车辆的发动机总成、车架总成不得同时更换。
  第九条 已注册的机动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交易车辆应在完成交易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第十条 凡从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辆应在转出档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后发给准修证明。车辆修理单位凭准修证明承接修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承修无准修证明的交通事故损坏车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及使用拼装机动车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维修、改装、改造及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申领牌证,必须登记所有人的真实姓名或名称。个人所有的车辆不得以单位名义申领牌证。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伪造或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辆牌证,不得非法安装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三章 机动车辆驾驶员

  第十六条 年满十八周岁、符合驾驶员学习条件的,可以申领机动车辆学习驾驶证。
  第十七条 申领学习驾驶证,应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法制教育培训,接受驾驶员身体体能适应性检测。申领驾驶证的人员,在汽车驾驶员学校培训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发证。
  第十八条 获得学习驾驶证或正式驾驶证的驾驶员,应领取驾驶员交通安全卡。
  第十九条 持有正式驾驶证的驾驶员每四年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一次资格审核和身体体能适应性检测,换领新的驾驶证。
  第二十条 交通肇事和严重违章的驾驶员,应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制教育,按受身体体能适应性检测。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在本市驾驶机动车辆时,应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安全考核证和交通安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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