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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非公有制经济保护条例

  第十二条 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条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限期从简办理有关证照。
  在贫困乡(镇)、村从事非公有制经济(不包括矿产资源开采),经登记注册主管机关同意,可先登记,后办理有关证照。
  第十三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小城镇建设的主要力量予以扶持,对其生产经营场地,进行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限期从简办理审批、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金融机构要大力扶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重点扶持生产名优新特产品、出口创汇产品、高科技产品的企业。
  第十五条 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对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从事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或其它商品生产的,税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税收予以优惠。
  第十六条 州外人员来本州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在户口迁入、农转非方面放宽条件,在子女入托、入学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同等对待。
  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定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需出境从事商务活动,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期限从快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在发展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从州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来本州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州、县、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鼓励和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 要建立和执行“收费项目卡”、“收费登记卡”和收费员证,在规定幅度内从低收费,并开具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任何机关、团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收费。
  第二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的经营证照,除登记注册主管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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