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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非公有制经济保护条例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非公有制经济保护条例
 (2000年4月14日临夏回族自治州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5日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公有制经济是指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港、澳、台、外商独资或控股的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非公有制企业。
  第三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经济综合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行总体规划和综合协调服务。
  工商联和个体、私营、外资企业协会依据各自章程和有关规定,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依法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二)对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专利技术及商业秘密拥有专用权和转让权。
  (三)有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有权自主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工资制度、利润分配、产品价格、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有权依法决定企业的用工形式、用工数额、用工期限及工资数额;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雇、解聘、辞退职工。
  (四)有在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和贷款担保权。
  (五)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享有继承、租赁和转让的权利;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享有对土地利用权抵押的权利。
  (六)有权以自有资产在国内外投资、入股兴办合资、合作企业,自主决定引进资金、技术、人才,依法购买、兼并、租赁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七)申办自营进出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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