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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保障条例

  第七条 自治州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引进、推广和应用,发展现代产业。
  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推广体系、教育培训体系和服务体系,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授现代科学技术,鼓励和支持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的发展,提供综合配套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县市、乡镇、村、组、农户五级技术推广网络,并安排专项资金,促进新技术的普及推广。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完善技术开发机构,与其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联合与协作,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企业应面向国内外市场需求,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不断吸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条 自治州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推动技术开发类和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社会公益类研究开发机构的企业化转制。
  对主要从事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难以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社会公益类研究开发机构,应推动其调整方向、优化结构、精简人员、转变机制,按非赢利性机构模式运行和管理,在人才、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研究、开发机构和民营科学技术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并享受与国有研究、开发机构和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科学技术人才培养规划,加强科学技术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专门技术人才,不断完善科学技术人员合理流动、利益分配、职称评定等方面的管理办法,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调动其开展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 对获得州级以上突出贡献专家称号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州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不受本单位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的限制。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拨款、银行信贷、单位自筹、民间融资等多渠道、多层次和社会化科学技术经费投入体系,并使投入资金逐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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