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5号)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4日审议通过的《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条例
(2000年5月24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保障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抵押登记,是指房地产设定抵押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抵押实行登记制度。依法设定并登记的房地产抵押,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抵押,应当登记: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房屋;
(三)抵押人预购的商品房;
(四)抵押人所有的在建房屋;
(五)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镇、村依法建设的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