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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
 (2000年3月27日黔西南布依苗族自治州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7月22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适用本条例。
  自治州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有关工作部门职责,负责有关教育工作。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依法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事业。
  第六条 自治州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事业。
  自治州鼓励和扶持残疾人教育及其他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对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级中学和职业中学的后勤服务社会化进行投资建设和管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申办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学校规范管理,并对社会力量办学做出显著业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人大主席团全面报告本年度教育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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