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十四条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和由企业承担的财政资助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除国家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推广或者保密外,自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与本单位协议进行转让,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向区、县级市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调解处理。
(二)与本单位协议不成的,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后,依法自行创办企业进行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进行转化,并从转化成功获利之日起,连续三年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百分之十返还本单位。
职务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支持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获得专利的科技成果的转化,依照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本单位应予支持。
国有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自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十六条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向股份形式的企业出资入股的,其股份可占该企业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五;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向非股份形式企业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可以达到该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享有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三十的股份。凡属政府给予百分之五十一以上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成果完成人可以享有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百分之五十的股份,该持股人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前款所列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的股份中,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应当享有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第十八条 单位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用于奖励,并在成果转让费到帐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转化成功获利之日起连续三至五年内,从转化所得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用于奖励,并每半年或者一年结算支付一次。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上述奖励可以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或者出资者依据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