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设立科技风险投资资金和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
科技风险投资资金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的风险投资和融资担保;科技企业孵化专项资金用于对孵化阶段科技企业的支持。
第八条 鼓励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进行科技风险投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创业资金或者贷款担保资金,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融资帮助。
第九条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及其配套服务的常设技术交易场所、工程技术开发中心、中间实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服务机构、专利服务机构、生产力促进机构等,可按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市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纳入市基本建设计划的前款所列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政策支持。
第十条 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认定制度,由专门机构对在本市实施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进行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风险程度、知识产权状况等方面的认定。具体的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研究与生产用地、项目所属企业用地、为实施项目而新建或者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地,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税费,并享受国家、本省、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经济效益,由广州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资助:
(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自产品销售之日起二年内;
(二)市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或者国家级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三年内;
(三)市内首家生产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者省级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二年内。
第十三条 经市、区、县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享受国家、本省和本市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当事人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