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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将道路、给排水、供电、供热、消防、通讯、广播电视、绿化、镇容和环卫设施等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
  第十条 任何单位的供热建设及改造,必须服从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不得自行选址建设。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居民区内和道路两侧土地、房屋、配套设施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原建筑物结构扒设门窗。
  禁止占用公共场地、绿地和预留地,不得污染和影响周围环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损坏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确需占用道路或者因新建、改建管线挖掘道路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镇规划区内擅自修建棚厦、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禁止在铺装路面上搅拌水泥,沙浆等有损道路设施的各种行为。
  机动车、畜力车不得在铺装的人行道上行驶和停放。履带车不得在铺装的道路上行驶和停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镇供电、照明、通讯、广播电视、地上地下管线、市政、环卫、交通等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不得随意搭接或者安装其他设备;不得向排水管线内倾倒易燃、易爆、易堵物品。
  因建设需接通城镇供排水设施和变更供排水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城镇内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杂土和废弃物,必须随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否则停止施工。施工结束后,必须清理好场地,否则不予工程验收。
  第十五条 城镇规划区内户外牌匾、广告,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按指定地点、形式、规格设置。牌匾使用朝、汉两种文字。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庭院绿化,保护旅游景点及各类树木花草的义务。不得随意占用城镇绿地,损坏景点设施、花草树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砍伐城镇树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工程结束后,必须将绿化树木、绿地恢复。
  第十七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保障房屋四周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禁止在公共设施、园林绿地、街道上屠宰禽、畜;除在指定地点外,不得在户外设摊经营。长白镇规划区内禁止散养家禽、家畜、不得在居民区内饲养污染周围环境的禽、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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