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老、弱、病、残不便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由三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随带流动票箱,登门接受投票。
候选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选举方式应当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愿,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也可以先选举主任、副主任,后选举委员。
第二十一条 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因文盲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人员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的意志。
第二十二条 投票结束后,所有投票箱应当于当日集中在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开票。由唱票、计票人员在两名监票人的监督下,认真核对、计算票数,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由主持人和监票人作出记录。
第二十三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
无法辩认、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无效。
第二十四条 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多的当选;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或者另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于十五日内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按未当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投票,另行选举有效,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第二十五条 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在投票的当日或者次日正式公布,同时上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颁发省统一印制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当选证书。
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十日内召开。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受村民监督。村民会议有权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