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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00)

  五、第九条作为第六条,其第二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确定选举工作人员,开展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组织候选人提名和预选,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第三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时止。”
  六、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凡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符合下列条件,本人选择在居住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的,经调查核实,也可以予以登记,但不得重复登记:
  (一)户口已迁出本村,但仍在本村居住且尽村民义务的;
  (二)户口未迁入本村,在本村居住且尽村民义务的。”
  第二款作为第十条的第二款。
  七、第十三条修改为:“选民登记日应当确定在选举日的二十五日以前。选民登记日前,因故离开本县、市的选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其回村参加选举,未能回村参加选举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八、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九、第十五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直接提名。每一选民提名的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对选民依法直接提出的候选人或者依法确定的正式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所有的提名名单应当于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
  十、第十六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的正式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至三人。所提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正式候选人人数的,均要以秘密划票方式进行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预选时,可以召开全体选民或者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的预选大会,也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具体形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全体选民过半数、户代表或者村民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投票,预选有效,以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造成正式候选人差额不足时,应当在原提名的候选人中按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
  十一、在第十七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后,增加一句:“也可组织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并回答村民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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