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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00)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
 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公告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经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8月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2000年7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三条第二款删除。
  三、第五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人组成,在成员中推选产生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四、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开展选举试点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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