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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畜禽防疫条例

  畜禽及其产品运输检疫实行一证到底,一次收费。沿途验证查物不再收费。
  第二十二条 畜禽防疫检疫机构依法进行检疫,按照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检疫费用,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也不得重复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应用于畜禽防疫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 州、县畜禽防疫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处理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决定行政处罚;
  (三)鉴定并仲裁畜禽防疫技术争议;
  (四)监督检查畜禽疫病预防和疫情扑灭工作;
  (五)监测畜禽及其产品的防疫状况;
  (六)审核、发放和管理防疫证、章及标志;
  (七)审批、验收畜禽防疫工程设施;
  (八)其他畜禽防疫监督管理事务。
  第二十四条 畜禽防疫监督机构的防疫监督员必须取得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其职责是:
  (一)对辖区内饲养、生产、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畜禽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的行为依法提出批评、警告,作出行政处罚或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三)对辖区内畜禽防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防疫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畜禽检疫员的检疫结果和处理办法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其合法性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畜禽检疫员、畜禽防疫监督员执行监测、监督任务时,有权进入有关场所,无偿采样、留验、抽检畜禽及其产品,有权查阅、复制、拍摄、摘录与畜禽防疫有关的运行日志、货物运单、货票、合同、帐簿、发票及其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六条 经当地县或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开设集体、合伙或个体畜禽诊疗所。
  集体、合伙、个体畜禽诊疗所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具备从事本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建立健全处方、病历档案、药品购置和使用登记、疫情报告等制度,接受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畜禽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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