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失效]

  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由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职业培训机构不得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职业培训。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做好劳动力供需预测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公布本市调控的行业(工种)目录,引导劳动力合理流动。
  第三十条 对持有下岗职工证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提供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机构免收一次职业培训费。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工、违法进行职业介绍及其他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用人信息的,向求职者收取报名费、资料费、押金、保证金、物资或者扣押个人有效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退还所收财物和证件;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不办理录用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每招聘一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聘流动人员未到对其行使管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的;
  (二)招聘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的。
  第三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其中有(一)项行为的,按每介绍一人处以三百元的罚款;有(二)至(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一)为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介绍职业的,为招聘用人证件不全的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的;
  (二)以暴力、胁迫或者欺骗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的;
  (三)伪造、买卖、出租、转让、涂改职业介绍许可证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