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2000年2月1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0年6月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支行为,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政府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派驻本行政区外的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预自然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各单位不得自有资金。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四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
自治县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自治县各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应当纳入同级综合财政预算,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际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
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自然资源所办企业应缴纳的资源费、基金和各项规费收入,除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定额上缴的,其余部分留本自治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