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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经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0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1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规定
       (2000年6月29日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规章的审查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广东省和本市的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公布的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第四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报送规章备案应当包括备案报告、规章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各15份。规章制定说明应当包括规章的制定依据、程序、主要内容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备案规章、规章审查要求和建议的收文、存档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负责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八条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规章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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