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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日)修正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经2000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2000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2000年7月9日

              徐州市堤坝管理条例
  (2000年5月30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 2000年6月30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堤坝管理,充分发挥堤坝的工程效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堤坝,包括河道、湖泊的堤防和水库大坝及配套工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属市、县(市、区)管理的堤坝。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堤坝的管理工作。各级堤坝管理机构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对堤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堤坝的管理按照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下级管理服从上级管理的原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国家和省管理的堤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京杭运河不牢河段、徐洪河(含房亭河段)、黄河故道、郑集河(范楼、侯阁站以下段)、丁万河堤防和云龙湖水库大坝,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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