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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7号)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已经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0年5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0年5月29日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修正案
       (2000年5月23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一、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
  二、第十条第四款修改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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