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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7日)修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九号)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5日

             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促进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维护国家、法人和公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是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器具检定或者校准,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使用计量单位以及采集、形成、出具、标称、公布计量数据等活动。
  第三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局)是本市计量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区、县质量技监局)在市质量技监局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质量技监局主管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以下简称市质量技监稽查大队),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从事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计量器具稳定可靠,保证计量数据准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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