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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有线电视条例

第五章 用户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国家依法保护有线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除按照规定向用户收取的费用外,不得向用户违法收取其他费用。在有线电视建设过程中不得向用户摊派或者强行集资。
  有线电视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收视维护管理费,逾期两个月不交纳的,可以中断其收视信号。
  第二十条 用户与有线电视播出机构或者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因收视效果、服务质量等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因用户责任造成收视质量问题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及时给予维修,维修的器材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一条 因有线电视传输线路出现故障影响用户收视或者使用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立即抢修。在接到故障报告后,除不可抗力外,一般故障在二十四小时内排除;重大故障,城镇在四十八条小时内排除,农村在七十二小时内排除。超过上述规定时间不能排除故障的,对受影响的用户应当免收或者退回当月收视维护管理费。
  第二十二条 用户办理初装、移装手续后,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对城镇用户应当在十日内接通信号,对农村用户应当在十五日内接通信号。逾期未接通的,每日向用户支付交费金额百分之一的补偿费。
  中断收视信号的用户,在办理恢复开通手续后,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在五日内接通信号。
  因有线电视用户变更,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有线电视传输机构应当免费办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重复收取有线电视建设配套费的,由物价部门责令其将重复收取的款项退回给购房用户,并按照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制作、播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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