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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无锡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17日)废止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无锡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已由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7月26日通过,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8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0年9月10日

             无锡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2000年7月26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力量办学,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的活动。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市、不设区的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计划、财政、审计、民政、物价、人事、工商等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第五条 社会力量办学应当符合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以举办实施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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