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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1日)修正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7月28日制定,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8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4日

            南京市蔬菜使用农药管理规定
  (2000年7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 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药是指:
  (一)用于防治蔬菜病、虫、草、螺、鼠等有害生物的药剂;
  (二)调节蔬菜或者昆虫生长发育的药剂;
  (三)用于蔬菜的防腐保鲜剂;
  (四)提高上述药剂效力的辅助剂和增效剂。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蔬菜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药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蔬菜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蔬菜管理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环境保护、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蔬菜使用农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蔬菜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对蔬菜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加强科学、安全使用农药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提高蔬菜生产者的公德意识和施药技术水平,保证消费者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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