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七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已由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0年9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2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0年9月22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根据
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本省下列重大事项: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决定的事项;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三)实施
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部署及重大问题;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六)省本级年度决算和省本级年度预算的变更方案;
(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发展规划以及民族、民政等工作的重要事项;
(八)决定授予省级荣誉称号;
(九)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法律、法规和执法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