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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义务教育条例

  自治县财政、审计、监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贯彻执行义务教育的法律法规,按期实现义务教育目标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
  (二)认真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成绩显著的中、小学校和教育工作者;
  (三)为发展少数民族女童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四)为发展基础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村民委员会;
  (五)集资办学、捐资助学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无特殊原因,未能如期达到实施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条件的乡(镇)、村;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学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完成率明显下降的乡(镇)、村;
  (三)因管理松驰,造成教学质量明显下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中、小学校;
  (四)因工作失职,给教育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教师;
  (五)将中、小学校校舍、场地、设备出租、出让或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的;
  (六)擅自开除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或勒令其退学以及对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致使中、小学生严重流失的中、小学校;
  (七)违反有关规定,向学生乱收费的中、小学校。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宗教干预义务教育的;
  (二)利用迷信妨碍义务教育的;
  (三)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
  (五)侵占、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其它设施的;
  (六)在校园周围乱摆摊、乱倒杂物,影响教学秩序的。
  第十九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应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每个学龄儿童每学年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招收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做工、经商、入寺念经或从事其它雇佣性劳动的,由劳动、工商、税务、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雇佣应接受义务教育的少年做保姆,由其所在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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