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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按划分的责任地段及时清除道路冰雪。
  第二十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清扫、倾倒垃圾,不得随意抛撒。
  垃圾容器、垃圾站(点)、垃圾处理场由设置单位指派专人管理、保洁。
  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统一清运各种垃圾,清运垃圾必须日产日清。
  第二十八条 运输垃圾应密闭、覆盖,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后,施工单位应做好建筑垃圾的清运工作;其他作业产生的渣土、污泥和枝叶等废弃物,由作业单位负责及时清运。
  第三十条 医院、医疗诊所、屠宰场等场所产生的特种垃圾,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随意倾倒特种垃圾。
  第三十一条 公共厕所应符合环境卫生标准,由专人管理保洁,按时开放;厕所的粪便应排入贮粪池或化粪池;贮类池、化粪池由单位和居民定期清掏或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清掏。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县城公用楼堂、餐馆、居民住宅楼内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圈养,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县城内应当设立定点牲畜交易市场和定点屠宰场。禁止在县城占道交易牲畜或在街道屠宰牲畜。
  禁止在垃圾场放养家禽家畜。
  第三十三条 在县城推广净菜进城和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减少城市垃圾,逐步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分类收集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城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实施。
  第三十六条 对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5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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