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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建设施工应当实行封闭式作业,市政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应在批准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有条件的应实行封闭式施工。
  第二十条 在县城内运行的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体整洁;凡车体有污迹的,须清洗干净。
  禁止在街道上清洗车辆。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城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二条 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在街道和广场抛撒、焚烧纸钱;
  (三)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沿途泄漏、遗撒;
  (四)司乘人员沿途抛撒垃圾、杂物;
  (五)在街道、树坑、花坛、草坪、雨水井等处倾倒垃圾、污水及其它污物;
  (六)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
  第二十三条 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按下列规定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一)沿街单位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由“三包”单位负责门前环境卫生、绿化及秩序;
  (二)县城区主要街道、公路、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三)街巷、居住区等分别由川口镇、房产局组织专人清扫或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保洁;
  (四)公共场所、公共绿地、公园、停车场点、公路沿线、铁路沿线、河道、水面及县城、史纳、享堂各单位内部,由各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六)各类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七)垃圾收集站(点)、公共厕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具备场地等经营条件的铁器加工点、汽车维修点和未设下水道或排污设施的饭馆,不得发放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清扫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清扫,垃圾随扫随收,保持主要街道清洁。
  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定时对主要街道洒水降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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