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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失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消防法》四十条第(一)、(二)项、第四十二条和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违反《消防法》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四条和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违反《消防法》四十一四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违反《消防法》四十六条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违反上述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消防法》四十七条和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50元以上500元以下;违反《消防法》四十八条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违反《消防法》五十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对单位的罚款额为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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