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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结婚迎亲用车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法规制定程序的规定》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8日)废止

济南市结婚迎亲用车管理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62号 2000年9月7日)

  第一条 为制止结婚迎亲使用公车的不正之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公车的管理,不得批准使用公车结婚迎亲。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结婚迎亲除私车外,必须使用“T”和“X”字头号牌的出租车辆。
  严禁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车(含黑牌车辆)结婚迎亲。
  凡未挂“T”和“X”字头号牌的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营运车辆,一律不得为结婚迎亲提供服务。
  第四条 结婚迎亲车辆的装饰应当符合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是遮盖车辆号牌。
  第五条 结婚用出租车辆的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部门扣违章记分六分;对批准使用公车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并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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