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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0修订)

  第三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用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进行逐人表决。其他人员进行合并表决或逐人表决。
  第三十四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选未获通过的,提名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被提名人条件,再次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名。连续两次提名均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人选。
  第三十五条 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布并发文通知提请单位。
  第三十六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提请单位颁发任命书。
  第三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对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或批准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变动的和退(离)休的、辞职的,应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在任职期间去世的,由提请单位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合并或撤销时,原经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要免职的,由省人民政府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须由新的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在两个月内重新决定任命。对不再担任原职务的人员,不办理免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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