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
十四条规定,需要免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职务。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批准任免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转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撤销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八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单位要写出正式报告并附《提请任免干部情况表》和考察材料,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开会前十天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单位负责人应向主任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集中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须进行法律知识测验。
第三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对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前,提名人或提名人委托人应向省人大常委会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
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并答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