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代理院长。
第十七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
十三条规定,需要免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
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职务。
第二十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批准撤销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第四节 省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并决定代理检察长。
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被决定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第二十三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