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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0修订)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迁出或者调离本省,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省长,应提请决定任命其为副省长、并决定代理省长。
  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三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
  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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