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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旅游条例》(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7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00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8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的决定
       (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提高旅游文化品位,扶持旅游业发展。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旅游业,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旅游项目。”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旅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自治州、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四、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资源的优势和特点,开发旅游产品,完善服务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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