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向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修改为“报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十五、第十八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人对拟任免人选必须认真考察。人事任免案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任免理由。”
十六、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人事任免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要求提请人补充有关材料,或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进行考察。”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主任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十八、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人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副职领导人说明。分组审议时,提请人应到会或者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二款中的“从政发言”修改为“任职前发言”。
十九、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撤职、撤换、通过人选、推选和决定代理人选、接受辞职,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均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人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再次提请任命。在同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