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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6号)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于2000年9月28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9月28日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决定
         (2000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三、第三条修改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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