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三号)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
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10月11日
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2000年7月28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8日湖北省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算审查和监督,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市总预算执行的监督、市本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监督市总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预算草案,细化预算科目,编制部门预算,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
第六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