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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体林业管理条例

  (二)个人营造的林木或通过购买等合法途径取得的林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三)个人经营的自留山和自留滩的森林、林木,以及在自留地、房前屋后种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归个人;
  (四)联营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联营各方共有;
  (五)股份合作制林场的森林、林木,归股东所有;
  (六)承包林地所造林木,本着“谁造谁有、合造共有”原则确定所有权;承包林下综合开发的,依据“谁治理、谁投资、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七)在集体所有的林地上义务栽植的林木,其所有权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的规定执行;
  (八)集体林地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集体林地的,只有使用权。
  第七条 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个人森林、林木的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
  第八条 发生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时,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权属争议解决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核发证书。
  第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调换林地所有权时,应当签订协议,并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调换的林地不得改变用途。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集体的森林、林木、林地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经营。
  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方式,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后确定,并张榜公布,否则其行为无效。
  第十一条 集体森林、林木、林地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方式,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
  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集体森林、林木、林地的都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依主导利用目标林种、树种计算,至少一个轮伐期,期满,可以申请续期。
  合同样本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或改变林地用途的,发包单位有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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