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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工作,并为义务植树活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八条 对适宜飞机播种造林的深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有计划地开展飞机播种造林。
  飞机播种造林区、封山育林区、新造幼林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树立标牌,实行封育。
  第二十九条 二十五度以上坡耕地依法限期退耕,植树和种草;其他需要退耕,植树和种草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实施。
  对实施退耕,植树和种草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安排好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三十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人工造林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应当进行补植;人工造林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四十的,应当重新造林。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以及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合理经营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采伐。
  采伐森林和林木,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第三十二条 采伐森林和林木应当按照培育目的确定采伐年龄和方式。
  国家和省重点防护林、二十五度以上坡地防护林只允许进行抚育性质的采伐。
  经济林可以根据生长状况和经营需要进行采伐。
  铁路护路林、公路护路林、水利工程保护林木和城镇林木只允许进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三十三条 国有林场成片采伐林木,以及采伐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国家和省重点防护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采伐铁路护路林,由铁路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公路护路林,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城镇林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园林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铁路、交通、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编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将年度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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