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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等2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3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0号)


  《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汪啸风
                          2000年9月18日
          海南省流动人口暂住IC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实时暂住人口动态管理,建立覆盖全省的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网络和暂住人口数据库系统,实现暂住人口行政管理现代化,保障暂住人口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IC卡是指在本省范围内暂住人口临时居住持有的非接触式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拟在本省暂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外省、市、自治区人口,以及本省年满16周岁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市区或乡、镇,在省内其他地方暂住1个月以上的人口,适用本办法。
  探亲、访友、旅游、度假、就医、考察、出差等人员不申领暂住IC卡。
  第四条 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省暂住IC卡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县、自治县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暂住IC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省、市、县、自治县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三级暂住人口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保障暂住人口信息的管理。
  建立专门技术开发与技术维护部门,负责系统的技术审核、功能开发和日常维护。
  暂住IC卡管理软件由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
  第六条 暂住IC卡的技术标准由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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