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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暂行办法

  (四)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学期收费2元。由各院校负责代收,并与所属区(镇)市容委共同核定学生人数,院校与市市容委签订协议,每半年缴纳一次。
  (五)特困职工和下岗工人持特困证和下岗证免收个人生活垃圾处理费,双职工下岗其未成年子女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市市容委应向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同时向其委托的收费单位颁发委托书,做到凭证按标准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
  第七条 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通知书和相关票证,市市容委负责统一向财政部门领取发放至代收单位。受委托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票证的管理,专人保管,做好登记、使用和核销工作。
  缴费单位和个人要妥善保管缴费票据,避免重复收费。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通过多种渠道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及时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市市容委与市财政每月结转一次。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及相关工作。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和部门及各区(镇)市容委应将收费的有关资料及时报市市容委。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和期限缴纳垃圾处理费的,按每逾期一次加收2‰的滞纳金。对于拒绝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市市容委对其产生的垃圾不予处理。
  第十一条 市市容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对本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市属三县已实行垃圾处理的,根据实际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合政办〔1996〕58号文中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及第三项第二目和合价费字〔1996〕27号文有关收取垃圾处理费的条款同时废止。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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