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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52号)


  《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钱运录
                           2000年9月7日
             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鼓励和推广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范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生猪。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畜牧、工商、税务、环保、卫生、价格、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确定。
  定点屠宰厂(场)设置的数量为:贵阳市(不含开阳、修文、息烽县和清镇市)1-3个;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市1-2个;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1个;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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