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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按照“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六条 人民防空教育是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人民防空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使公民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学校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法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比例的确定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社会负担人民防空经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工程主体、孔口、口部伪装房、设备设施和配套工程(含变配电室、设备房、仓库、管理房、通信和警报线路等设施)等部分组成。
  人民防空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的义务,不得破坏、侵占。
  第九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城市人民防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有组织、有计划进行。重点加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建设,其他城市应当结合本地需要和经济发展水平,主要对重要经济目标实行防护。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重要经济目标。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防空袭预案,并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综合性演习;专项防空袭演习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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